电话推销假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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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销售22万元假药 四被告被判刑

时间:2013-12-19 13:35来源: 假药举报网 作者: 阅读:2827 评论:0条

    正义网安徽12月24日电(通讯员 陈润斌 吕昊)被告人张成伟、张成峰、张成伦、刘香香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生产、销售假药,金额达22万余元。2月14日,法院对这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,作出了一审判决,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成伟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;判处被告人张成峰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;判处被告人张成伦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二万元;判处被告人刘香香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;对四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  据查,2010年初,被告人张成伟、张成峰、张成伦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商定每人出资1万元用于生产、销售假药。为了实施犯罪,被告人张成峰办了一张“臧朝磊”的假身份证,与张成伟一起到山东省某县办了一张不记名手机卡,并以“臧朝磊”的名义于2010年3、4月份在该县邮政储蓄银行、农业银行各办了一张银行卡,以“臧朝磊”的名义办了一个固定电话。被告人张成伦、张成伟到阳谷县找人设计药品外包装盒,并为准备生产、销售的假药起名为“骨康灵胶囊”、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,虚构生产厂家名称为“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”并虚构文号:国药准字Z37022336、国药准字Z37022536。被告人张成伦又虚构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“王磊”,以其名义印制多张假名片。

  被告人张成伦从河南省台前县购买用于制作假药的半成品及封口机,从山东省阳谷县订制印有“骨康灵胶囊”、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的纸质外包装盒、内标签及说明书,找人制作了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及“骨康灵胶囊”、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的药品生产许可证、药品GMP证书、药品注册批件等假资质文件,并刻了一枚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的公章。

  生产假药的材料购进之后,被告人张成伦安排其妻子被告人刘香香伙同被告人张成伟、张成峰一起包装半成品。在河南省台前县家中将印有“骨康灵胶囊”的标签贴在半成品的药瓶上,连同说明书一起装入纸质外包装盒,制成假药成品“骨康灵胶囊”和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。

  2010年下半年,被告人张成伦、张成峰、张成伟分别携带少量“骨康灵胶囊”和事先印制好的假名片,先后到安徽省、江苏省、山西省、陕西省、甘肃省等地,以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“王磊”的名义向当地规模较小的个体药房推销,并留下少量药品及假名片,并让药房以后通过假名片上的电话联系购买药品。推销假药之后,张成峰、张成伟负责接听电话联系销售,记录购药人的地址、姓名并将以“臧朝磊”名义办的银行卡号码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购买“骨康灵胶囊”的药房和个人。收到汇款后,被告人张成峰、张成伟将“骨康灵胶囊”或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通过山东省阳谷县申通快递等物流公司寄给对方,在此期间,被告人刘香香偶尔也帮助邮寄假药。2012年4月至6月,被告人张成峰、张成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商期间,接到购买“骨康灵胶囊”、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的电话后,通知被告人刘香香,由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药品给客户。

  至案发,被告人张成伦、张成峰、张成伟、刘香香生产、销售假药金额达223855元。经鉴定,四被告人生产、销售的“骨康灵胶囊”、“风湿骨痹康胶囊”未取得生产许可证,应按假药论处。

  法院认为:被告人张成伦、张成伟、张成峰、刘香香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,生产、销售假药金额达223855元,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、销售假药罪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认罪、悔罪态度,故作如上判决。


(责任编辑:admi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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